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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本企業的名義,用企業資產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登記為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1)認繳出資額已經繳足﹔
(2)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
(3)已經開始交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時,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須符合下列條件:
(1)屬于國家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外商投資企業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屬于國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公司注冊資本中所有外商投資企業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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